来源:西安日报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5-01-02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自2025年1月1日起,《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实施。
职工只能有
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细则》明确,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以下统称“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军队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按照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缴存登记是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提交单位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的基本信息,并办理登记手续。每个单位宜只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缴存登记办结后,即可申请办理网厅签约登记手续,单位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或网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也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的设立手续,单位新录用或者调入的职工已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个人账户的,应办理个人账户转移、启封等手续。
当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付款账户等缴存登记信息或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受委托银行提供信息变更相关证明资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办理;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受委托银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单位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所有职工个人账户应封存并转入新的接收单位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封存账户,单位暂存款余额和住房公积金余额清零后才能注销。
职工缴存基数
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细则》明确,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先核定,再缴款”的汇补缴业务模式及缴款规则,由住房公积金中心登记的单位付款账户缴款。单位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先在受委托银行柜台或网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启封、封存、汇缴核定或补缴核定等相关业务,再将核定的汇缴或补缴资金分别转款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归集资金专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单位及职工个人账户。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单位应根据职工工资变动情况每年核定一次,调整时间一般为每年的7月。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至12月期间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在内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月平均工资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关于缴存基数的限额标准,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每年6月向社会公布。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高于政策规定的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自主缴交人员缴存比例可在政策规定的区间内自主选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单位需重新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办理缴存基数变更手续。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超额汇补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情形,单位应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职工封存账户恢复缴存或由外单位转入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账户启封、基数变更手续。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材料,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这些情况
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细则》明确,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具体期限以现行贷款政策规定为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规定期限,缴存时间和余额合并计算。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缴存人应同时具备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状态正常;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建设、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批准的文件;购买住房的,应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同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等条件。
对于提供虚假贷款资料的;被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定存在违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未处理完毕的;全国范围存在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家庭第三次及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非房屋买受人,或房屋买受人为父母子女或亲戚朋友联名购买的;购买再交易住房,买卖双方为直系亲属关系的或买房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不超过二年的;不符合本市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的;所购住房已设立居住权或所购住房用途为非住宅或购买房屋部分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住房除外);借款申请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有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将不予贷款。
《细则》还明确,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85%(具体比例以现行贷款政策规定为准)。单笔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贷款最高额度在现行信贷政策基础上提高至1.2倍。公积金贷款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其中购买二手住房的,房屋建成年限不得超过30年,且再交易住房贷款期限与房屋建成年限之和不超过4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公积金贷款
发放半年后可提前还款
如何申请公积金贷款?《细则》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后,如购房人有公积金贷款需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楼幢备案;受委托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项资料后,与借款申请人进行面谈,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并签署《西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面谈表》;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的贷款,由借款申请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公积金贷款资金转入指定的资金监管账户内,不得直接转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细则》还指出,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要求及时、准确、全面上报借款人公积金贷款相关数据。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两种方式之一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借款人应在每月还款日前将应还本息足额存入约定还款账户。
借款人可以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半年以后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向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借款人提前全部偿还贷款的,应在归还当期贷款本息的同时结清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借款人提前部分偿还贷款的,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以后的月应还本息额,借款人可选择“月应还款额不变缩短期限”或“期限不变减少月应还款额”两种方式。借款人提前还款,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不再调整。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应及时到不动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受委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贷款人有权
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应及时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并进行贷后检查。对于逾期贷款的催收与处置应及时进行,以降低贷款损失。
借款人第一次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受委托银行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电话和短信提示催收,了解违约原因,做好电话记录,同时将该笔贷款形态转为“逾期”。借款人拖欠贷款本息1-2期的,受委托银行应向借款人发出书面“催收通知书”,同时抄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保证人,并视情况要求保证人协助催收。借款人累计拖欠贷款本息达3-5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保证人应约见借款人或者上门催收,了解借款人违约原因,协商可行的还款方案,要求保证人催收或承担保证责任。借款人累计拖欠贷款本息达6期(含)以上,且没有实质性解决方案的,经贷款风险认定为次级类别以上不良贷款的,应追究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依法起诉,及时处分抵押物或质押权利。对由于借款人疏忽、遗忘造成的不良贷款,通过电话、微信、借款人单位协助等渠道通知借款人及时归还拖欠本息。对借款人具有还款能力仍欠款的,属于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应当履行保证责任,代为偿还贷款本息。
若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押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质押);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毁损、出售、转让、赠与、重复抵押或设立居住权;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并自贷款人发出催还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借款人仍未能清偿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等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停止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质押权利,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针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逾期未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等行为,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以及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依法行使管理职权
《细则》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行使管理职权,通过行政管理、专项检查、职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当事人存在违反《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及时进行初步调查。
对于职工的投诉举报同时符合有明确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有明确的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提供的书面材料充分、真实、有效等条件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予以受理,并及时开展初步调查。经初步调查,证实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经政策宣传、说服教育等方式指出后,已及时改正的,应终止调查;情节轻微但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应报请立案调查。
对于职工的投诉举报单位已注销或投诉举报事项不明确的;投诉举报人以同一事实或理由再次投诉的;投诉举报事项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及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以及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职责范围的可告知理由、不予受理,并出具《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细则》指出,对报请立案调查的案件,原则上应启动重大疑难案件会商机制,研判案情,形成初步意见建议,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立案决策使用。
立案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须指定调查人员正式进行调查取证,在初步调查、核清相关调查情况的基础上,可对相关材料进行补充完善,进一步核实其他情况;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理建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在10日内提出《调查终结报告》。
在立案调查期间,对存在违法行为且未改正的当事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责令限期改正。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应当出具并送达《限期办理告知书》,责令限期办理;单位逾期未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出具并送达《限期缴存告知书》,责令限期缴存,告知单位计算方式、金额及补缴方式;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所贷金额。
逾期未改正单位
应接受行政处理、行政处罚
《细则》明确,对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改正的单位,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合议,形成行政处罚意见。对责令限期缴存逾期未改正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履行催告程序,向单位送达《强制执行催告书》,督促单位按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先向其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应当自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中心提出申请,过期视为放弃权利。自立案之日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9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的,调查人员可申请延长办理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行政处罚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种类、数额和期限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规定于15日内将罚款缴存到财政部门开设的银行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收据使用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经催告程序后,当事人仍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催告程序后,当事人仍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缴存款项,按照规定划转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后补缴入职工个人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执法行为接受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以规范执法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规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在门户网站及相关信用信息网站对行政执法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本版稿件由首席记者 龚伟芳 采写
(原标题:《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发布 公积金贷款发放半年后可提前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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