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安晚报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5-01-02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自2025年1月1日起,《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实施。
职工只能有
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细则》明确,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以下统称“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军队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按照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缴存登记是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提交单位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的基本信息,并办理登记手续。每个单位宜只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缴存登记办结后,即可申请办理网厅签约登记手续,单位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或网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也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的设立手续,单位新录用或者调入的职工已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个人账户的,应办理个人账户转移、启封等手续。
当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付款账户等缴存登记信息或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受委托银行提供信息变更相关证明资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办理;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受委托银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单位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所有职工个人账户应封存并转入新的接收单位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封存账户,单位暂存款余额和住房公积金余额清零后才能注销。
职工缴存基数
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细则》明确,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先核定,再缴款”的汇补缴业务模式及缴款规则,由住房公积金中心登记的单位付款账户缴款。单位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先在受委托银行柜台或网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启封、封存、汇缴核定或补缴核定等相关业务,再将核定的汇缴或补缴资金分别转款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归集资金专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单位及职工个人账户。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单位应根据职工工资变动情况每年核定一次,调整时间一般为每年的7月。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至12月期间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在内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月平均工资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关于缴存基数的限额标准,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每年6月向社会公布。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高于政策规定的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自主缴交人员缴存比例可在政策规定的区间内自主选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单位需重新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办理缴存基数变更手续。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超额汇补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情形,单位应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职工封存账户恢复缴存或由外单位转入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账户启封、基数变更手续。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材料,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原标题:西安市发布《细则》加强公积金缴存管理 确有困难的单位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