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4-11-02
在本周的财税咨询工作中,有家企业的财务人员咨询:公司是生产制造企业,最近扩大生产,从银行贷款购买新厂房,支付银行的利息是否需要资本化计入房产原值,并作为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结合会计准则和税法的文件规定来分析判断。
我们看一下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
“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第五条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一) 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二) 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 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根据上述规定,贷款购买新的厂房,公司不需要建造,新厂房取得时通常已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因此贷款利息支出不满足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定义。
我们看一下税法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上述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房产原值的确定应该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结果确定,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贷款购买新的厂房,贷款利息支出不满足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定义,因此,贷款利息支出不计入购买厂房的房产原值,不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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